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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 713-2008和GB/T 9222-2008实施过渡期安排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64号)
发布时间:2010/3/19 18:05:19 阅读次数: 34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GB 713-2008)和《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 9222-2008)分别于2008年9月1日和2008年7月1日实施。为了解决新旧标准转换过程中企业的实际困难,保证上述标准的顺利实施,经商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GB 713-2008)实施过渡期安排
(一)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200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可以同时采用GB6654-1996(含修改单)和GB 713-2008的材料进行压力容器设计。2009年1月1日起不得采用GB 6654-1996(含修改单)规定的材料。
(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可以同时采用GB 713-1997、GB 6654-1996(含修改单)和GB 713-2008的材料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2009年9月1日起不得采用GB 713-1997和GB 6654-1996(含修改单)规定的材料。
(三) 选用GB 713-2008中的14Cr1MoR和12Cr2Mo1R材料制造锅炉压力容器时,GB 713-2008实施前所进行的焊工考试和焊接工艺评定在其所能覆盖的范围内仍然有效;选用GB 713-2008其他材料制造锅炉压力容器时,按GB 713-1997和GB 6654-1996(含修改单)中所列牌号进行的焊工考试和焊接工艺评定,在其所能覆盖的范围内仍适用于GB 713-2008附录A中所对应的新牌号,各有关单位应在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焊接工艺评定等有关文件采用新材料牌号表示方法的转换工作。
(四)选用GB 713-2008中的材料设计制造锅炉压力容器时,在相同的规格和使用状态下,其相关设计参数和制造检验要求应依据GB 713-2008附录A中所对应的旧牌号的相关规定,否则应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专项技术审查。
(五)对于已取得许可证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制造企业,可按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生产新牌号钢材。企业应尽快申请换发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制造鉴定评审机构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必要的审查和确认工作。
二、《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 9222-2008)实施过渡期的安排
(一) 锅炉设计制造单位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同时采用GB/T 9222的2008版和1988版进行锅炉强度计算。2009年1月1日起不得采用1988版计算设计锅炉,在此前经过鉴定的采用GB/T 9222-1988计算的锅炉设计文件继续有效,但在制造时应当按照GB 713-2008新旧钢材牌号对应关系选择新牌号的钢材。
(二 )自2009年7月1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不得再对采用GB/T 9222-1988的锅炉图纸进行鉴定。
(三)在用锅炉进行强度校核时,可按原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四)锅炉设计人员和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应积极参加GB/T 9222-2008的宣贯培训,尽快掌握新标准。
各单位在执行上述新标准时如有疑问可向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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